来源:BB贝博APP体育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12-30 0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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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巩固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成效,遵义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从2024年全市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系统查办案件中选取10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4年1月,赤水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嫌疑犯4名,查获中华倒刺鲃及瓦氏黄颡、厚颌鲂等渔获物共计12.8842千克。经查,2023年10月以来,嫌疑犯桂某银伙同陈某全等人,多次在赤水河流域赤水段利用电捕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2024年7月,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决桂某银等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缓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判决桂某银、陈某全、简某平等3人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价值损失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44.41532万元。
2023年9月,桐梓县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嫌疑犯3名,查获青波鱼、鳜鱼等渔获物共计26.7千克。经查,嫌疑犯易某勇伙同袁某飞等人在桐梓县新站镇捷阵村松坎河河段利用电捕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2024年7月,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易某勇等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其中,追缴袁某林违法来得到的 1380 元。
2024年2月,余庆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嫌疑犯2名。经查,2023年12月31日,李某兵、吴某军(另犯有盗窃罪)2人在余庆县白泥镇春景村三斗米河流利用投放农药(甲箐菊酯)毒鱼的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案涉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达到16.39万元。2024年6月,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兵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吴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7月16日21时52分,赤水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习水河长嵌沟支流有人在非法捕捞,立即安排属地官渡镇农业服务中心前往现场处置,该中心会同派出所沿习水河长嵌沟支流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陈某华、曾某祥正在捉鱼,现场查获渔获物32尾(其中:白甲21尾、中华倒刺鲃11尾,共约5千克,已有9尾死亡)、强光防水手电2支、小型增氧泵1个、渔护1个、塑料置物箱1个。所捕获物现场由当事人放回原水体。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随后将2名当事人及其相应照片及死亡的渔获物交由赤水市农业农村局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规定,赤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白甲32尾(其中23尾活体已放回原水体),并处以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余庆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林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捕捞办法来进行捕捞案
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陈某林事先准备好鱼竿、鱼护等钓具和泥鳅等钓饵,前往余庆县乌江流域飞龙湖库区,利用岸边停靠的库区管理船只,擅自划行到交通局公务船,在公务船甲板上进行垂钓。现场查获当事人陈某林使用鱼竿7根,每根鱼竿上鱼饵均为泥鳅,现场摆放有背篓1个,装有泥鳅的桶2只,漏瓢1把,渔获物3条(翘嘴鱼)。当事人陈某某使用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 试行 )》(2023年版)之规定,余庆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晚,务川自治县丹砂派出所在桃符社区巡查时发现,申某、董某在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桃符社区水厂上游用鱼叉捕鱼,现场查获渔获物17尾共计3.75公斤,捕鱼工具一套。“鱼叉”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属于禁用渔具,而当事人申某、董某捕捞现场水域不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交至县农业农村局。经查,当事人申某、董某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 试行 )》(2023年版)之规定,务川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捕捞工具、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董某作出没收捕捞工具、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7月,习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习水河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军、胡某建正在使用抄网捕捞水产品,现场查获渔网1副,渔获物20尾。当事人在长江流域使用抄网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之规定,习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8日,陈某某在桐梓县高桥镇桐梓河河段正使用活泥鳅挂在鱼竿上进行垂钓被桐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未发现渔获物,现场装鱼饵的水箱中有大量未使用的活泥鳅。当事人陈某某使用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合《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 试行 )》(2023年版)之规定,桐梓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5日,黄某勇等4人在凤冈县蜂岩镇小河村河流中使用农药甲氰菊酯进行毒鱼,其余3人已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黄某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7月3日,凤冈县森林公安局,将黄某勇移交至凤冈县农业农村局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之规定,凤冈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令狐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4年3月12日,桐梓县退捕禁捕领导小组在开展十年长江禁渔暗访督查时,发现桐梓县松坎镇令狐某经营的餐饮店内存在收购、加工野生鱼行为,随将相关线索移交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经核实,令狐某向在桐梓县松坎河边钓鱼人处购买野生鱼5斤(分别为野生黄辣丁1斤、野生胡子鱼2.5斤、野生三角丁鱼1.5斤),目的是为加工成菜品销售给顾客,被查获时,已销售鱼1.1斤,销售额106元,剩余购买的野生鱼被自己及其家人使用,货值金额2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6元,并处罚款29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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